为了贯彻落实《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,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倡导文明行为,加强文明、和谐、安全校园建设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校园文明行为规范。
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、教师、学员(以下简称师生员工)。
第二条 师生员工要自觉遵守《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等法律法规、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,积极参与社会公德、家庭美德、个人品德建设,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。
第三条 师生员工在学校应当做到:
(一)着装整洁得体,仪容端庄;
(二)行为举止高雅,谈吐文明;
(三)爱护学校花草树木,节约用水;
(四)乘坐电梯遵守秩序,先下后上,相互礼让;
(五)遵守学校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,保持学校环境卫生,不随地吐痰、不乱扔杂物;
(六)文明如厕,保持卫生间清洁,爱护其设施;
(七)上课时遵守课堂纪律,候课时不得在楼道内大声喧哗;
(八)爱护教室设施,合理使用教学设备,保持干净整洁的教学环境;
(九)汽车、电动车、自行车停车入位,摆放有序;
(十)依据《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》要求,严禁在教学楼内的教室、办公室、楼道楼梯、卫生间及公共场所吸烟。吸烟请到教学楼外设置的公共吸烟处。
第四条 观看教学展演展示、视听公共课讲座、参加会议等活动时,主动服从现场管理,遵守秩序,爱护礼堂、会议室等设施。
第五条 进行教学和汇报演出活动时,要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,降低环境噪音分贝,防止影响学校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工作和生活。
第六条 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尊师爱生、团结和睦、教学相长,共同营造绿色健康的学习氛围和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。
第七条 参加学校在本市组织的和赴外省、市教学汇报演出、比赛,游学活动时,保障安全、遵守纪律;尊重当地风俗习惯、文化传统;爱护文物古迹、风景名胜、旅游设施。
第八条 如遇突发事件发生时,师生员工应当服从学校统一指挥,配合应急处置。
第九条 师生员工应当遵守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,维护微信群安全和秩序,自觉抵制不良信息,不传播网络谣言。
第十条 各系院、处室,校、系学员委员会,班委会,学员社团组织各负其责,形成共建、共管、共享的长效机制。
第十一条 充分利用校报、LED屏和各系板报等媒体,宣传文明行为,传播文明理念,营造全校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。
第十二条 在开展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,学校应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师生员工,给予表彰和奖励;对在校内发生的各种不文明行为,学校进行批评、劝告,对其情节严重的给予严肃处理。
天津市老年人大学
2019年5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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